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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来源:  2021-12-30

四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序号

处罚项目

处罚种类

设置依据

是否制定裁量标准

1.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2. 

对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4.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5.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6.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7.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8.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客运班线经营权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有关证件;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客运经营者擅自出租、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 

对未为旅客投承运人责任险;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10.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警告或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2.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处罚

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13. 

对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666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14. 

对客运班车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666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15.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号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16.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站点停靠的处罚

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号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17.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号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18. 

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19.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84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0. 

对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乘客的处罚

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9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69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21. 

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处罚

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9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86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22. 

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号第69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86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23. 

对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16年第82号令第87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24.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5. 

对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处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70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71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88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27.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处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71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第82号令  第88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28.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处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29. 

对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30. 

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71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89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31. 

对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71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第82号令  第89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第54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专业运输瓶装液化气等压缩气体,未采用半封闭厢式货车,或者未按规定在车体上喷涂标志的;(二)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线路、区域、班次、停靠站点和时间营运,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或者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以及包车客运沿途招揽旅客的;(三)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统一调度的。

32. 

对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统一调度的处罚

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专业运输瓶装液化气等压缩气体,未采用半封闭厢式货车,或者未按规定在车体上喷涂标志的;(二)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线路、区域、班次、停靠站点和时间营运,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或者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以及包车客运沿途招揽旅客的;(三)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统一调度的。

33. 

对专业运输瓶装液化气等压缩气体,未采用半封闭厢式货车,或者未按规定在车体上喷涂标志的处罚

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专业运输瓶装液化气等压缩气体,未采用半封闭厢式货车,或者未按规定在车体上喷涂标志的;(二)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线路、区域、班次、停靠站点和时间营运,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或者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以及包车客运沿途招揽旅客的;(三)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统一调度的。
                     

34. 

对客运站经营者未经许可设立分站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罚款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客运站经营者未经许可设立分站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具备汽车整车维修条件承接特约维修服务的。

35.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不再具备取得许可时的经营条件仍继续经营的处罚

吊销其经营许可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不再具备取得许可时的经营条件仍继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36. 

对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超过60周岁;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人员驾驶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4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对客运经营者超过许可座位数运输旅客的处罚

罚款;责令停止经营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第51条  违反本条例,客运经营者超过许可座位数运输旅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超运一人处五十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38. 

对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39.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3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40. 

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3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41.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收缴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2.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3.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警告或者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8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4.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45. 

对强行招揽货物的处罚

 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9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46. 

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9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47. 

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48.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5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49. 

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5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50.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5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1.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2.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罚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53. 

对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54.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罚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55.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对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罚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56. 

对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罚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57.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吊销其车辆营运证;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58.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第68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9.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3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60.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对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3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61. 

对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3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62.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3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63.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收缴有关证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4. 

对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7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65. 

对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8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66.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警告或者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67. 

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68.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69. 

对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70.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71.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2.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73.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74.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70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5. 

对未经设区市运管机构培训合格的而从事客、货运输的驾驶员的处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4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4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45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77.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4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52号  第45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78. 

对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4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52号  第45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79.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罚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52号  第46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80.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罚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46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81. 

对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罚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52号  第46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82.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65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51号  第47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83. 

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65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51号  第47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84. 

对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65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51号  第47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85.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51号  第48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86. 

对无运营许可的车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标识的处罚

罚款;没收标志、标识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涂改、伪造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无运营许可的车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标识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

87. 

对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或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处罚

罚款;吊销许可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一)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或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
(二)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方案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方案的;
(三)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
(四)批准暂停期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未按照核定的线路、价格、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线路经营许可。

88. 

对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方案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方案的处罚

罚款;吊销许可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一)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或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
(二)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方案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方案的;
(三)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
(四)批准暂停期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未按照核定的线路、价格、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线路经营许可。

 

89. 

对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处罚

罚款;吊销许可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一)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或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
(二)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方案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方案的;
(三)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
(四)批准暂停期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未按照核定的线路、价格、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线路经营许可。

 

90. 

对批准暂停期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罚款;吊销许可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一)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或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
(二)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方案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方案的;
(三)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
(四)批准暂停期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未按照核定的线路、价格、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线路经营许可。

 

91.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未按照核定的线路、价格、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处罚

罚款;吊销许可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一)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或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
(二)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方案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方案的;
(三)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
(四)批准暂停期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未按照核定的线路、价格、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线路经营许可。

 

92.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的,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的,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处罚

罚款;吊销许可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的,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的,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
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暂扣车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驾驶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线路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93. 

对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处罚

罚款;可以吊销许可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的,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的,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
    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暂扣车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驾驶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线路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94. 

对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处罚

罚款;吊销许可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许可。
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95. 

对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罚款;吊销许可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许可。
  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96. 

对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或者服务监督卡的处罚

 罚款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或者服务监督卡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97. 

对车辆不能正常行驶时,未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后续车辆从业人员拒载的,拒绝持优惠凭证乘客乘车及其他拒载行为的处罚

 罚款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从业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车辆不能正常行驶时,未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后续车辆从业人员拒载的,拒绝持优惠凭证乘客乘车及其他拒载行为的;

 

98.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甩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的处罚

 罚款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从业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城市公共汽电车甩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的。

 

99.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指挥调度的处罚

罚款,并吊销线路经营许可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指挥调度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线路经营许可。

 

100. 

对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主动揽客或者甩客的处罚

罚款;吊销从业资格证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
   (一)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主动揽客或者甩客的;

 

101. 

对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处罚

罚款;吊销从业资格证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
(二)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

 

102. 

对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的处罚

罚款;吊销从业资格证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
(三)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的;

 

103. 

对在运营服务中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罚款;吊销从业资格证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
(四)在运营服务中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的。

 

104.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处理的处罚

 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处理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105. 

对出租汽车异地运营、异地送达返程时滞留待租的处罚

 罚款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  出租汽车异地运营、异地送达返程时滞留待租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06.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计价器的,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的处罚

 罚款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计价器的,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驾驶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07. 

对擅自改动计价器或者拆卸计价器铅封导致计价器失准的处罚

罚款;吊销许可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擅自改动计价器或者拆卸计价器铅封导致计价器失准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

 

108.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已经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处罚

吊销许可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已经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

 

109. 

对利用运营车辆设置广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服务规范的处罚

 责令停止运营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条  利用运营车辆设置广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服务规范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运营,直至改正。

 

110.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第41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111.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第41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112. 

对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第41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113.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第42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14. 

对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44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115. 

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116.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117. 

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118. 

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119.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罚

 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6年第55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120. 

对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

 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6年第55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121. 

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122.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6年第55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123.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处罚

 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6年第55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124. 

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6年第55号  第38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125.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45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126.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45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127. 

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128.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罚款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45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129.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46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130. 

对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46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131.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46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132. 

对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46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133. 

对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46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134.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46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135. 

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47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136. 

对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47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137.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处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47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138. 

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处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47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139.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47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140.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47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141. 

对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47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142.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47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143. 

对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48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144. 

对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48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145.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146.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147. 

对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148. 

对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收缴有关证件;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9.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处罚

 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50. 

对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处罚

 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151. 

对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152. 

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处罚

 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153. 

对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154. 

对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155. 

对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156. 

对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157. 

对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158. 

对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处罚

 吊销其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49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159. 

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处罚

 警告;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160. 

对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警告;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161. 

对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警告;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162. 

对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的处罚

 警告;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163. 

对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警告;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164.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5. 

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166.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167. 

对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168. 

对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169.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处罚

 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九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70. 

对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警告或者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条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71.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处罚

 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2. 

对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吊销许可》,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173. 

对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处罚

 吊销其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49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174. 

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处罚

 吊销其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49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175. 

对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的处罚

 吊销其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49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176. 

对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处罚

 吊销其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49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177. 

对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处罚

 吊销其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49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178.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罚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79.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180.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1.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2.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183.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184. 

对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处罚

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185. 

对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处罚

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186. 

对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187.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188. 

对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处罚

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189.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190.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191. 

对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192.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193. 

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罚

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194. 

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195. 

对违规收费的处罚

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196.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处罚

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197. 

 

 

 

 

 

 

 

 

对违反路政行为的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