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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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来源:  2021-12-30

序号

强制名称

强制类别

法律依据

1

暂扣牌证

行政强制措施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依法处理。无法当场处理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接受处理。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者接受处理的,返还其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暂扣应当出具暂扣凭证,暂扣期间不停止经营。

2

强制卸货、安排旅客改乘

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于客运超载的,责令经营者安排旅客改乘;经营者没有条件安排改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安排旅客改乘,改乘的费用由超载运输旅客的经营者承担;(二)对于货运超载的,责令经营者自行卸载和保管超载货物,发生的费用由超载运输货物的经营者承担。

3

暂扣车辆

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车辆:(一)未经许可或者没有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的;依照前款规定暂扣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检查时对不能出示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又不能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暂扣其经营车辆,并出具暂扣凭证。被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2)。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4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加处罚款;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法律设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5

责令立即停车;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