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四平市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单位:四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委托四平市公路工程质监站对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二、四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委托的职责范围
1、委托机关法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政职权;
2、委托机关法定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职权;
3、委托机关法定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行业监督管理行政职权。
三、委托单位的职责
(一)承担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对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受委托单位的错案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单位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五)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六)审查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七)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八)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四、受委托单位的职责
(一)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如果以自己名义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执法,或将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二)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委托单位审查批准,其它行政处罚行为可以由受委托单位决定后十五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
(四)填写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办理执法案件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委托单位的印章,统一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六)执法人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七)每半年至少向委托单位汇报执法工作情况一次,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
(八)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对委托单位的监督意见应当执行;
五、委托期限
从2019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2日止。
四平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