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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交通运输局   2019-12-27 14:01:00   来源: 办公室
四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四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直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吉交法规【2019】372号)和中共四平市委办公室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四办法【2109】22号)要求,结合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了《四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四平市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四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四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2.四平市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3.四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四平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1:

四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公信力、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吉交法规【2019】372号)和《中共四平市市委办公室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要求,结合全市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全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前款所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是做好行政执法公示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行政执法公示的内部责任分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

第五条 执法部门要做好本部门基本情况的公示:

(一)单位名称;

(二)主要职责;

(三)执法区域;

(四)办公电话、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第六条 执法部门通过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方式,公示本部门所负责执法事项的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执法部门通过编制并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方式,公示本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随机抽查的事项、主体、对象、内容、依据等内容。

第八条 执法部门通过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库》的方式,公示本部门执法主体的名称、性质、法律依据、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执法区域等内容。

第九条 执法部门通过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的方式,公示本部门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证件编号、发证机关、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第十条 执法部门通过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的方式,公示本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等执法程序。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通过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的方式,公示本部门执法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中公示

第十二条 执法部门在执法现场做好以下公示工作:

(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查封、扣押、代履行等执法活动时要按照规定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要实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依法出具相关执法文书时,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权利义务;

(二)执法现场的监督检查车辆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制式设置标志和示警灯;

(三)检查站等执法场所的外观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四统一”的要求。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设立的政务(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要做好以下公示工作:

(一)公示服务指南;

(二)公示服务人员岗位信息;

(三)公示有关规章制度;

(四)公示承诺事项和便民利民措施。

第三节 事后公示

第十四条 执法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内容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文号、许可内容、许可有效期、许可机关等内容;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等内容。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不予、撤下和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示: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行政执法信息,

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

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人身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执法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撤下公示信息: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结果信息公示期限满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满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执法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需要重新作出的。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执法部门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四章 公示方式

第二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执法部门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行政执法公示:

(一)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官方微信、手机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听证会、座谈会等会议方式;

(三)新闻发布会、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在办公场所设置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执法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机制:

(一)市交通运输局各行政执法事项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四平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四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四平市关于双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四平市“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二)各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抓紧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执法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审查发布和更新,明确执法公示程序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平市交通运输重大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保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吉交法规【2019】372号)和中共四平市委办公室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四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9〕22号)要求,结合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全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编制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四条 案件的承办机构在作出执法决定前,认为该执法决定属于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范围的,应当送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的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文书;

(二)相关证据、相关依据材料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等;

(五)承办机构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六)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之间,如存在包含关系,可不必重复提供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

第六条 承办机构提交的重大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裁量规则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将上述材料送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第八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适用裁量基准、裁量规则是否适当;

(六)执法是否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

(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中,有权调阅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可按照规定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提出书面法律意见;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时,法制机构可以会同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涉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适用依据不准确或裁量基准、裁量规则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其中补充材料、说明情况、公开听取意见、征求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和专家论证所需的时间除外。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定。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由承办机构提交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执法部门应当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审核机构、审核流程、协商机制细化审核范围、审核时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审核工作力量配备,法制审核工作力量不足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聘请法律顾问等方式,保障法制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七 因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1:

四平市交通运输局重大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四交法审[    ]  

案由

 

当事人

 

承办机构

及执法人员

 

承办机构审核

意见

 

法制机构法制审核意见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适用裁量基准、裁量规则是否适当

 

 

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执法是否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年     月     日

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意见及审核结论可另附纸说明。

附件2-2:

四平市交通运输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具有示范效应,属于社会关注热点的。引发社会风险是指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群体利益可能诱发连锁反应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包括对当事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拟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标的物拆除难度较大,或者交通运输造成重大危害的;

五、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机构已经组织听证的;

六、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七、案件情况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附件2-3:

四平市交通运输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3:

四平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全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吉交法规【2019】372号)和中共四平市委办公室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四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9〕22号)要求,结合全市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前款所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含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执法部门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执法文书式样交通运输部没有制定式样,使用交通运输厅制定式样。

音像记录方式通过照相、录音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统一使用省交通运输厅编制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用语规范。

第四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场所、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执法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执法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推进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程序启动记录

第八条 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办理、网上申请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事项,应依法对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执法部门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九条  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通过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等方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第十条 执法部门通过随机抽查方式开展行政检查的,随机抽查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操作和实现。

十一 执法部门拟实施扣押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由执法人员填写相关审批文书,报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相关审批文书应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事实承办机构意见、执法部门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执法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取证记录

第十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取证文书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 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的方式要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物证、书证取证文书;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由当事人、证人自行书写材料证明案件事实;

(三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制作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取证文书;

(四)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实施勘验或者记录现场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的,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文书;

(五)抽样取证时,制作抽样取证凭证、物品清单等文书,对样品加贴封条,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举行听证会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书

(八)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九)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执法部门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或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的,制作委托鉴定书、保留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取证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法部门按照本条第(四)(五)(七)(八)项规定进行文字记录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但需书面记录原因;通过本条其他方式调查取证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现场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需要延长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四章 审核决定记录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法制机构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案卷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执法部门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二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进行勘验、检验、检测的,需对勘验、检验、检测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通过勘验笔录、检验检测报告等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应当通过专家讨论记录、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书等形式进行文字记录,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依法需要招标的,对招标过程的记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形式,内容包括审批人意见、签名和时间等。

第五章 送达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 送达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三)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载明行政执法文书名称、文号的付邮凭证和回执

(四)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五)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六)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执法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在结案报告中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执法部门的复核意见进行文字记录

第二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部门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事项,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通过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执行公告等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五)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本条(二)(三)(四)项规定的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执法部门依法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事项,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法部门应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按照结案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案卷材料归档。

第六章  归档管理记录

第二十 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 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储存设备。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在自回到本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

十条 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利用。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按相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后,可查阅、复制、使用。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3-1:

四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一、现场执法活动规范用语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案件调查或查处违法行为等执法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表达准确、文明礼貌、语音清晰,语速适中,表述尽量用法言法语。

(一)表明身份、出示证件,说明检查、调查目的

1、我们是XXX(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全称)的行政执法人员XXX、XXX,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号分别是XXX、XXX,请您确认。现依法向您询问,请如实回答所有问题。执法人员与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您可以申请回避。

2、现在对您(单位)XXX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内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请您予以配合。

3、现在就调查XXX的事实向您了解情况,希望予以配合。

4、本次监督检查将进行录音录像并制作执法文书,您对所说的话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要求当事人或其他人配合检查、调查并提供有关证照、物品和材料等

1、请您(单位)配合工作接受检查(调查)。

2、请您出示您(单位)的XXX证件。

3、请您出示XXX车(船)的XXX许可证。

4、请您提供XXX方面的证据(材料)。

5、请您提供XXX物品。

6、请您出示XXX材料的原件。

7、请您核实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的记录内容并签名或者盖章。

8、这里有一处书写涂改处,请您在涂改处签名或者盖章。

9、请在XXX材料的复印件上签名或盖章(加盖公章)。

10、谢谢您配合支持工作。

(三)口头或者书面告知有关事项及权利义务

1、现场监督检查(本次调查)到此结束,请您核对《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并签名或者盖章。

2、对您(单位)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整改意见,请在《XXX意见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上签字,并按照要求按时整改。

3、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本案)的具体情况,您可以在XXX天之内(XXX年XX月XX日前),向我单位提供XXX方面的证据或书面材料。

4、希望您在XXX天之内(XXX年XX月XX日前)来我单位配合调查。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7、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XXX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执法记录仪、执法音像使用规范用语

(一)执法记录仪

我们是XXX(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全称)的行政执法人员XXX、XXX,请看我们的执法证件。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我们将使用执法记录仪对以下执法过程录音录像。

(二)录像

我们是XXX(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全称)的行政执法人员XXX、XXX,请看我们的执法证件。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我们将对以下过程进行录像。

三)相机

我们是XXX(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全称)的行政执法人员XXX、XXX,请看我们的执法证件。我们将对XXX进行拍照取证。

(四)录音

我们是XXX(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全称)的行政执法人员XXX、XXX,请看我们的执法证件。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我们将对以下对话进行录音。

 

 

 

 

 


附录3-2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环节

记录场所

记录人

开始记录时间

     记录内容

结束记录时间

记录方式

备注

1

行政许可

受理

政务大厅、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办事大厅等受理地点

具体执法人员

申请人进入政务大厅、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办事大厅等受理地点

记录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事项

申请人离开政务大厅、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办事大厅等受理地点

1.通过在政务大厅或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办事大厅等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过程

2.通过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记录受理过程

 

2

行政许可

审查

勘验、检验、检测、专家评审、招标场所

具体执法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

具体执法人员或相关人员进入勘验、检验、检测、专家评审、招标现场

记录勘验、检验、检测、专家评审、招标全过程音像内容

具体执法人员或相关人员离开勘验、检验、检测、专家评审、招标现场

录音录像或调取监控设备音像资料

对招标过程的记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3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场所

具体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记录相关调查取证音像内容

执法人员或当事人离开调查取证场所

录音录像或调取监控设备音像资料

 

4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调查取证

陈述申辩场所

具体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和当事人进入陈述申辩场所

记录当事人申述申辩全过程音像内容

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离开陈述申辩场所

录音录像或调取监控设备音像资料

 

5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审查、调查取证

听证场所

听证记录员(行政处罚听证记录员为非本案调查人员)

听证工作人员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

记录听证全过程音像内容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录音录像或调取监控设备音像资料

 

6

行政强制

调查取证

查封扣押场所

具体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记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全过程音像内容

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离开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场所

录音录像或调取监控设备音像资料

 

7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送达

1.政务大厅、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办事大厅
2.受送达人住所
3.受送达人住所地

具体执法人员(送达人)

送达人或受送达人进入送达场所

1.记录送达全过程音像内容
2.留置送达,记录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等事项
3.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记录公告张贴过程

送达人或受送达人离开送达场所

录音录像或调取监控设备音像资料

 

8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告知

告知场所

具体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1.记录当场处罚告知权利情况
2.记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权利情况

当事人离开告知场所

录音录像或调取监控设备音像资料

 

9

行政强制

执行

1.执行公告发布场所
1.执行场所

具体执法人员

1.执法人员进入执行公告发布场所
2.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记录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执行全过程音像内容

执法人员或当事人离开执行场所

录音录像或调取监控设备音像资料

 

 

四平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责任分工表
类别 工作任务 工作措施 任务要求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制定公示制度 1.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明确公示内容的范围、载体以及信息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内容。 局法规科 2019年12月底前
信息公开形式 2报送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主动全面准确及时地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府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各行政执法部门,局办公室配合 2020年3月底前
强化事前公开 3.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各行政执法部门 2020年3月底前
4.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明确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完善行政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2020年3月底前
5.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 明确执法人员单位、姓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6.编制本部门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 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审批机构、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 各行政执法部门,局行政审批办 2020年3月底前
规范事中公示 7.执法时出示证件、主动表明身份 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规定,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允许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扫描行政执法证件二维码,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进行识别和储存。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要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局法规科、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8.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执法活动中要出示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救济等权利义务,表明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类别 工作任务 工作措施 任务要求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规范事中公示 9.行政执法机关的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 明示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加强事后公开 10.公布行政执法决定等执法结论信息 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11.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2020年3月底前
12.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和执法数据信息于每年1月10日前上报局法规科,法规科汇总后上报司法局。 各行政执法部门 2020年3月底前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3.制定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明确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方面内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各行政执法部门 2019年12月底前
完善文字记录 14.制定规范执法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 使用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并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和运用。 各行政执法部门 2020年3月底前
15.制定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 使用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文书格式标准,完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执法案卷和执法文书要素齐备、填写规范、归档完整。 2020年3月底前
规范音像记录 16.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使用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记录的重点、标准和程序,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2020年3月底前
四平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责任分工表              
类别 工作任务 工作措施 任务要求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规范音像记录 17.编制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使用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统一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各行政执法部门 2020年3月底前
严格记录归档 18.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要确定专人保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各行政执法部门 2020年3月底前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9.制定本级政府(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审核执行率100%。 各行政执法部门 2019年12月底前
落实审核主体 20.明确审核机构 各级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后,上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由其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由委托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各行政执法部门 2020年3月底前
21.按要求配备法制审核人员 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各行政执法部门 2020年3月底前
22.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的制度 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各行政执法部门 2020年3月底前
四平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责任分工表              
类别 工作任务 工作措施 任务要求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明确审核范围 23.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各部门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应必须进行法制审核。 局法规科、各行政执法部门 2020年3月底前
明确审核内容 24.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清单 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局法规科、各行政执法部门 2020年3月底前
明确审核责任 25.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图 明确送审材料的具体种类和报送要求,以及审核的方式、时限、运行机制等,要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局法规科、各行政执法部门 2020年3月底前
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 26.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各执法部门要依托大数据平台,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切实提升优质高效便民政务服务。 各行政执法部门、局办公室 长期执行
推进信息共享 27.完善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 制定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明确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充分利用吉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互通。 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加强组织领导 28.成立组织机构,加大领导力度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领导小组,及时调度情况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 各行政执法部门 2019年12月底前
四平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责任分工表              
类别 工作任务 工作措施 任务要求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29.加强对上的沟通联系及对下的督促指导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局法规科、市司法局和厅相关处室的沟通联系,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充分发挥在行业系统中的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下级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加强督促检查 30.建立“三项制度”督查情况通报制度 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部门的绩效考评,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保障经费投入 31.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分类制定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长期执行
加强队伍建设 32.加强队伍建设 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推行“三项制度”进行专题培训,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长期执行
注: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共计33家)包括:
  1.党群部门4家:中共四平市委办公室(四平市档案局)、中共四平市委宣传部(四平市新闻出版局(四平市版权局))、中共四平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四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共四平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四平市国家保密局)。
  2.政府部门29家: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平市教育局(中共四平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四平市科学技术局、四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四平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四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四平市宗教事务局)、四平市公安局、四平市民政局、四平市司法局、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平市自然资源局、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平市交通运输局、四平市水利局、四平市农业农村局、四平市商务局、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四平市体育局)、四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平市中医药管理局)、四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四平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平市审计局、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平市知识产权局)、四平市医疗保障局、四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平市林业局、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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