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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0-03-18 10:56:00   来源: 办公室
四平市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四平市交通运输重大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保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吉交法规【2019】372号)和中共四平市委办公室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四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9〕22号)要求,结合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全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编制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四条 案件的承办机构在作出执法决定前,认为该执法决定属于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范围的,应当送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的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文书;

(二)相关证据、相关依据材料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等;

(五)承办机构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六)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之间,如存在包含关系,可不必重复提供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

第六条 承办机构提交的重大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裁量规则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将上述材料送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第八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适用裁量基准、裁量规则是否适当;

(六)执法是否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

(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中,有权调阅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可按照规定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提出书面法律意见;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时,法制机构可以会同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涉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适用依据不准确或裁量基准、裁量规则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其中补充材料、说明情况、公开听取意见、征求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和专家论证所需的时间除外。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定。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由承办机构提交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执法部门应当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审核机构、审核流程、协商机制细化审核范围、审核时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审核工作力量配备,法制审核工作力量不足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聘请法律顾问等方式,保障法制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七 因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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