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涉嫌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拒不改正案
案情:四平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涉嫌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拒不改正案,案号:四交立〔2023〕220300090006号。2023年02月14日,四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大禹、王鹏在检查中发现四平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未对其公司车辆GPS监控系统中报警信息进行实时处理,已对该公司动态监控人员未实时处理车辆违法信息,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3】2203000320230108)。2023年08月28日,四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朱力伟、王宏伟对吉林省交通运输厅通报四平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安全问题进行核查,现场执法人员朱力伟、王宏伟出示执法证件并对其公司车辆GPS监控系统中车辆日常安全行驶状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监控员未对所属车辆吉CH3209违法行为的报警信息进行实时处理,该公司涉嫌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拒不改正,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进行录像,当事人管严茹在现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对调查结果无异议。。
案例解析:
一、法律依据
1、立案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2、处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4、判断处罚基准与情节
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2500-3000元罚款,当事人,被查处后,认识到了自己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愿意接受处罚,并承诺积极改正。
按照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55规定的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一般处罚情节,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两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改正。
二、证据运用
证据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全过程影音光盘。
三、过程分析
1、对违法行为认定。现场检查当事人的动态监控人员未对所属车辆吉CH3209违法行为的报警信息进行实时处理。
2、违法行为危害性评估。当事人的动态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给道路危险品运输带来安全隐患,对自己及他人及环境造成安全危害,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
3、对位法行为的主观性进行认定。当事人的动态监控人员已经发生过未有效履行职责的情形,对此执法人员下达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其仍不改正,明显具有主观故意行为。
四、案件评析
该案件具有典型性,危险品运输运输的危化品,一旦出现事故会有较重的危害后果,对运输车辆及人员监控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且有效手段,当事人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动态监控人员加强管理。忽视运营安全,依法应予查处。在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做到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总要求,认真详细搜集证据,客观全面调查取证。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陈述其行为的危害性,给予其充分的陈述申辩机会,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执法人员提出处罚建议,最终负责人作出了罚款2500元处罚决定。此案有利于引导具有同类违法行为的危险品运输企业,加强企业管理,制定制度并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行业秩序和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