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在运营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及后果郑重告知如下:
一、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一)拒载、违规拼客、甩客或主动揽客的法律风险
违法情形:
1.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在空车待租状态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以目的地偏远、交接班、加油加气等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运输服务;
2.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在未征得首乘乘客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搭载他人乘车。
3.甩客:运营途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4.主动揽客: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非乘客主动示意乘车的情况下,通过言语、手势或其他方式主动招揽乘客的行为。
处罚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主动揽客或者甩客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
合规建议:
一是驾驶员需主动询问乘客目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载;二是拼客前需明确告知首乘乘客并取得同意,拼客费用按实际里程分段计算;三是不得中途甩客或无故终止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因车辆或驾驶员原因造成车辆停驶时,应暂停计价器计费;四是规范候客载客,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动招揽乘客。
(二)故意绕行、高额收费的法律风险
违法情形:
1.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路:未根据乘客目的地选择经济、便捷、常规路线,或者拒绝按照乘客意愿行驶,导致车费虚增;
2.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利用欺诈性手段(如伪造计费、虚报价格)或胁迫性行为(如言语恐吓、限制乘客自由), 使乘客支付明显高于正常标准的费用。
处罚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
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路、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
合规建议:
一是问清目的地,选择从乘客上车地点到目的地里程经济、便捷、常规路线行驶,或按乘客意愿另行选择行驶路线,运营中遇到交通堵塞、道路临时封闭等需改变原行驶路线时,需与乘客协商同意;二是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计费标准,坚持使用计价器计费,杜绝欺诈威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法律风险
违法情形:
乘客上车后未按照规定启动计程计价设备,直接索要车费、不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合规建议:
规范使用计价器,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计价器发生故障时,应送检保修,不得继续营运。
(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法律风险
违法情形:
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要求,巡游出租汽车未按照约定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合规建议:
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五)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法律风险
违法情形: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结束后,未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未向驾驶员发放出租汽车专用票据。
处罚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驾驶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合规建议:
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是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法定义务,经营者和驾驶员要规范使用专用发票,营运前,要备足票据,结束载客服务时,要主动向乘客出具发票。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法律风险。
违法情形:
1.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未按照服务规范对乘客使用恶意贬低、嘲讽侮辱、粗俗性语言的行为。
2.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计程计价设备、顶灯、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智能视频终端设施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运营的。
3.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车内物品摆放不整齐、车内车身卫生状况不佳、车内车身出现破损,可能影响运营安全,不及时处理。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 :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合规建议:
一是服务用于应规范准确,文明礼貌。服务时语气平和、表达清楚、声量适度、语速适中。热情、耐心回答乘客问题。乘客间交谈时,忌随便插话。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应虚心听取批评意见。被乘客误解时,应心平气和,耐心解释。若遇到乘客语言挑衅、辱骂时,应及时录音录像取证并报警,勿以恶制恶。二是要保证车辆设备设施、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三是驾驶员要保证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综合敬告
上述违法行为若情节严重或屡次发生,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1.吊销经营许可或从业资格证,终止运营资格;
2.影响诚信考核,影响后续经营;
3.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据《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依法依规予以从重处罚。
4.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乘客因车辆故障受伤)。 三、整改要求
请企业、个体经营者收到本告知书后7日内完成整改:
1. 全面自查车辆设备设施,保证可以有效使用及计价器使用情况;
2. 向所雇佣驾驶员传达法律风险警告书内容,并督促其学习服务规范及法律法规;
3. 企业要建立安全服务记录台账,留存整改证明备查。
四、法律支持
如对告知内容有疑问,可联系四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法律顾问咨询。
四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年 月 日
法律风险敬告书送达回执
致四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本人/本企业确认已于 年 月 日 收到贵方发送的《巡游出租汽车市场法律风险敬告书》。
□本人/本企业已阅读并知悉文件所述内容,对相关法律风险已充分理解。
接收业户名称(签章):
车辆号码:
身份证号:
签收人姓名:
联系方式: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初审:苏国 复审:刘铁柱 终审:武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