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2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予以撤销(详见附件1)。
公告期7个工作日(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5月29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请于2025年5月29日前向四平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材料。如无异议,请将原从业资格证件于2025年5月29日前交还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0434—3281215
附件1: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人员清单.xls
(初审:孙影超 复审:刘铁柱 终审:武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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