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40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予以撤销(详见附件1),
公告期7个工作日(2025年12月15日至2025年12月23日)。
联系电话:0434—3281215
附件1: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人员清单.xls
初审:孙振志 复审:刘铁柱 终审:武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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