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整体形象,规范营运秩序,优化乘客出行环境,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
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禁粘贴除规定的12328举报电话外的任何卡通图片、叫车电话等贴纸(包括卡通图案、叫车电话等);
2.严禁在车体外悬挂、粘贴任何形式的玩偶、广告等物品;
3.车内严禁私自粘贴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服务规范的广告。
如有违反,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知
初审:马全 复审:赵洪亮 终审:岳冬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