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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0-09-28 14:26:00   来源: 办公室
修订《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吉交法规2020〕239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国家和省法规、规章调整变化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厅对《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重新修订,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吉交法规2015〕92号)《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航道行政管理)>的通知》(吉交航道〔2016〕338号)《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的通知》(吉交运〔2016〕274号)《关于修订<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海事管理、港口行政管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通知》(吉海法规2017〕77号)《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交通建设监督管理)>的通知》(吉交建管〔2018〕45号)废止。

附件1: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附件2: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 

附件3: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管理) 

附件4: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海事管理) 

附件5: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港口行政管理)  

附件6: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航道行政管理)   

附件7: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附件8: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交通建设监督管理)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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