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交规〔2023〕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变化并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重新修订,已经省厅2023年第18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吉交法规〔2022〕248号 )废止。
附件:
附件2-1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xlsx.xlsx
附件2-2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管理).xls.xls
附件2-3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海事管理).xls.
附件2-4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港口行政管理).xls.xls
附件2-5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航道行政管理).xls.xls
附件2-6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xls.xls
附件2-7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交通建设监督管理及其他).xls.xls
相关解读:《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政策解读
(初审:郑健 复审:赵鸿雁 终审:孟祥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