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深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8〕4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基本要求
(一)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中涉及行政审批的,审批材料、审批程序、审批规范和审批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招标(竞买、竞拍、竞价)文件备案审核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设计变更信息由公共资源配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采购、拍卖、挂牌)主体按照要求进行公开。
(二)公开内容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公开。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要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真是、便民、及时、准确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全面推行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二、 任务分工
(一)公布公开清单。公共资源配置信息清单要在局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
(二)拓宽公开渠道。要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增强公开效果。引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三、 强化落实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请各责任单位(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于落实不力的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
附件: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四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9日